日前,經吉林市委批準,吉林市紀委監委對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、副檢察長崔伯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。
經查,崔伯軍違反政治紀律,對抗組織審查;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,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;利用職務便利,為他人在工程承攬、自來水管線入網、高壓電纜遷移等方面謀利并收受財物,數額巨大,涉嫌受賄犯罪。
崔伯軍身為司法機關黨員領導干部,政治上蛻變,理想信念泯滅,宗旨意識全無,對黨不忠誠不老實,企圖蒙混過關,毫無紀法底線,為官不廉,執法犯法,將權力作為攫取私利的工具,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,大搞權錢交易,嚴重玷污司法權威,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形象和公信力,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,并涉嫌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規定,經吉林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吉林市委批準,決定給予崔伯軍開除黨籍處分;由吉林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;終止其吉林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隨案移送。